(二十五)落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建房用地和经济政策。各市、县要切实保证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的供应,根据住房建设规划,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在申报年底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营服务性收费,征得相关企业同意后,可按下限减半计收。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廉租住房房源的,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社会机构投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的,可同时给予相关的政策支持。
(二十六)建立省住房保障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省住房保障工作厅际联席会议由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土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物价局、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等单位参加,协调解决住房保障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厅际联席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各部门要协调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
省建设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厅等有关部门制定完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有关规定;省民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办法,并会同省建设厅等有关部门对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组织摸底调查和登记工作;省财政厅会同省建设厅、省民政厅等有关部门制定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的实施办法;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建设厅提出对财政困难的县(市)新建廉租住房项目的支持办法;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认真落实好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住房租赁的税收支持政策;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会同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金融支持政策。
(二十七)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是地方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市、县人民政府要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落实相应的管理工作机构和具体实施机构,配备业务能力强、政策水平高、工作作风过硬的工作班子。同时,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每年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报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年度计划的完成情况。
(二十八)各市、县要组织开展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建立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档案。
(二十九)继续抓好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市场各项调控政策措施的落实。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及《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精神,深化住房供应结构调整,引导形成合理的住房建设和消费模式。城市新审批、新开工的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的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