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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通知

  五、切实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
  (二十二)积极推进国有重点煤矿和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各有关市要继续推进国有重点煤矿棚户区改造,坚持节约资源、节约土地的原则,切实做好腾空土地的复垦、利用工作,同时要做好棚户区改造新建住房的分配(销售)、配套设施建设、物业管理等项工作。各市人民政府要采取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方式,抓紧组织实施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腾空的土地要按照规划设计条件,向社会公开出让;新建小区配套建设的生活服务设施,要进行社会化、市场化运作,吸引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太原、大同两个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试点市,要为全省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工作创造经验。其他城市要制订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房屋拆迁补偿和改造优惠政策,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自2008年起,全省组织实施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
  (二十三)积极开展旧住宅区综合整治。要以改善低收入家庭居住环境和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为宗旨,遵循政府组织、居民参与的原则,积极研究旧住宅区整治的办法和机制,对房屋、道路和各种管线年久失修、服务设施不配套、环境脏乱差的旧住宅小区进行综合整治,改善旧住宅区的环境。
  旧住宅区综合整治的内容包括:整修房屋,清理垃圾,补建、改造配套设施,路面硬化,小区绿化、亮化,拆除违章建筑,进行建筑节能改造等。
  要总结推广临汾市旧住宅区整治的成功经验,采取业主出资一部分、政府补贴一部分、社会捐赠一部分的办法,筹集旧住宅区综合整治所需资金。市、县财政要投入专项资金,用于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开发建设单位未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服务设施和进行绿化的,要按预算补缴欠建工程款项,补缴资金全部用于小区整治;开发建设单位擅自增加建筑容积率,造成小区绿地、配套服务设施不足的,要补缴绿化和配套费,补缴资金全部用于小区治理改造;同时,要发动社会力量,开展旧住宅区综合募捐活动,募集资金。
  (二十四)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各市、县要根据农民工数量及分布情况,督促用工单位及社会机构,向农民工提供符合农民工居住安全要求、具备基本卫生条件的租赁型住房。农民工集中的区域,要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或住宅;居住区建设时,要规划建设一定数量的农民工住宅或宿舍,重点满足为居住区服务的农民工住房需要;城中村改造时,要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或住宅;鼓励并规范原村民经依法批准建设的富余住宅向农民工出租;市、县可比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相关优惠政策,组织建设一定数量的符合农民工特点的住房,以农民工可承受的合理租金向农民工出租。
  六、完善配套政策和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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