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通知

  (十)统一廉租住房的建设标准。新建廉租住房,要坚持经济适用、舒适便捷的原则,并符合节能、省地、环保的要求,在较小的户型内实现基本使用功能。新建廉租住房,以一室一厅一厨一卫户型为主,适当建设少量的二室一厅一厨一卫户型。单套户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建设标准为:室内水泥地面,内墙面普通涂料,户内安装木制门,入户安装普通防盗门、符合节能标准的普通窗户、普通卫生洁具,水、电、暖、气四表出户,分户计量。
  (十一)规范廉租住房的建设模式,增加廉租住房房源。市、县人民政府要集中新建一批廉租住房、出资收购一批存量住房、改造一批直管公房、整理一部分社会捐赠住房用作廉租住房。新建廉租住房建设用地不低于年度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5%。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中,按建筑面积的10%配建廉租住房,由政府按核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回购,房屋产权归政府所有;普通商品住房开发项目中,按建筑面积的5%配建廉租住房,由当地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使用期为5年,租金和产权归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国有重点煤矿和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企业集资建房项目中,按照改造、建设范围内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实现应保尽保的目标,配建廉租住房。
  (十二)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要根据廉租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切实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一是各级财政要将廉租住房专项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二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三是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廉租住房保障任务重的市、县,要适当提高其比例。四是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四、切实规范和改进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十三)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住房建设规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适时向社会公布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规模、项目布局等。
  (十四)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管理。经济适用住房要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非营利性机构组织建设。
  (十五)增加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各市、县要根据当地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每年安排建设一定规模的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不低于年度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20%。
  (十六)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是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的无房户和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人均住房平均水平60%的家庭。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