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健全和完善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大普通商品住房的建设力度,形成多层次的住房保障体系。其基本模式是:通过市场配置方式解决高收入家庭和中等收入家庭住房,政府保障低收入家庭和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即:高收入家庭供应商品住房;中等收入家庭供应普通商品住房和“两限两竞”商品住房;低收入家庭供应经济适用住房;最低收入家庭,政府提供廉租住房进行实物配租或发给住房租赁补贴;无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低收入家庭,租赁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力不足的低收入家庭,先购买一部分面积,租赁一部分面积,待条件允许后,再购买其余面积。
(四)2008年底,所有县(市)符合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规定的保障对象,基本做到应保尽保;“十一五”期末,全省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五)2008年,基本完成全省国有重点煤矿棚户区改造任务,力争2010年前基本完成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任务。
(六)2008年,各市、县大力开展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工作,力争3~5年完成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工作;根据农民工住房需求,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和住宅。
三、切实推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
(七)编制廉租住房制度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状况和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组织编制廉租住房制度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纳入住房建设规划。
(八)合理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和住房保障标准。城镇居民住房基本保障面积一般不超过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0%。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面积,原则上2人(含)以下家庭控制在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下,3人家庭控制在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下,4人(含)以上家庭控制在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结合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本地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和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和保障面积标准要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九)健全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货币补贴是指市、县人民政府通过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申请条件的家庭发放租赁补贴,以增强其在市场上承租住房能力的方式;实物配租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申请条件的家庭,按照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提供住房,并收取租金的方式。
各市、县要切实提高廉租住房的保障水平,实物配租的比例不得低于30%。国有重点煤矿和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符合《若干意见》要求的单位集资合作建房范围内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回迁安置时,以实物配租方式给予保障;对孤、老、病、残等短期内脱困无望和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市、县人民政府以实物配租方式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