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居住3年以上的自建、自住无证房屋,且属居住人唯一住房的,按照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净值的50%给予补偿。居住人为独立户的,可按同类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一套面积为45平方米的住房;一簿多户的,每户可按同类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一套面积为45平方米的住房。拆除依附私有房屋、租住公有房屋自行搭建的无证房屋,居住人居住3年以上的,按照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净值的50%给予补偿,不予安置。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结合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通过就地或异地建设、收购二手住房等方式,筹集一批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政策储备一批廉租住房,以满足无力购买回迁安置住房的住房困难家庭的需求。
五、建设标准与功能质量
(一)建设标准。新建小区规划设计既要注重现实性,又要具有前瞻性。户型设计要创新理念,力求在有限的空间内,寻求最佳舒适度。新建住房的套型,既要符合国家现行的住房套型面积规定及比例要求,又要考虑居民的居住实际,以中小户型为主,最小户型不低于45平方米,最大户型不超过90平方米。同时,要保持住宅户型和功能的拓展性,既要满足拆迁安置的需求,又要兼顾未来居民生活水平提高和住房消费升级的需要。
(二)功能质量。新建小区要完善小区配套服务设施,按标准建设市政基础设施,按规划建设公共服务设施,方便群众生活。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建筑节能要达到50%以上。建筑的围护结构要采用性能好的保温隔热材料,供能、用能系统要选用高效建筑供能、用能设备。实现水、电、气、热四表出户,具备分户控制、分户计量、按量收费条件。应用垃圾处理、雨水收集和污水处理、中水回用技术,充分利用再生资源。精心设计小区绿化,绿地率要达到30%以上。充分利用计算机、通信与网络、自动控制等先进技术,实现物业管理智能化,真正把小区建成设施齐全、生活便利、生态良好、环境优美的现代化住宅小区。
六、资金筹措与优惠政策
(一)资金筹措。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所需资金可从以下渠道筹措:各级人民政府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专项补贴资金,腾空土地用于商业开发或商品房建设公开出让所得土地收益,银行贷款,环保、文物保护等专项资金,购房人缴纳的购房款,市、县人民政府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专项资金,招商引资,其他。
(二)政策支持。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搬迁居民住宅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按经济适用住房供地程序划拨。为安置城市居民棚户区住户建设的住宅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所涉及的18项经营服务性收费在征得相关企业同意后按低限减半收取(见附表)。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项目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征契税;被拆迁居民因拆迁而重新购置普通住房的,其购买住房总价尚未超出房屋拆迁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或虽已超出但不超过30%的,免征契税。新建住宅小区供电、供水、燃气、供热、排水、网络通讯、有线电视、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上述各相关单位(部门)出资配套建设。各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扶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