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改造范围与目标任务
(一)改造范围。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和独立工矿区内,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基础设施不配套、交通不畅、消防隐患大、环境脏乱差的集中连片平房和简易楼房。
(二)目标任务。“十一五”期间,基本完成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任务,从根本上解决12.37万户、40.21万人的住房问题。
三、组织领导与运作方式
(一)组织领导。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工作在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各市人民政府要成立专门机构,指导和协调当地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工作,并负责制订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房屋拆迁补偿和改造优惠政策,拟订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区片的详细实施方案,审核改造和安置区片的规划设计方案和建筑设计方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层层签订责任状,市、县(市、区)长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顺利实施。
(二)运作方式。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采取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方式。城市政府是棚户区改造的责任主体,负责编制改造规划和方案,落实优惠政策,筹措建设资金,统一指挥、协调改造。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要建立项目法人制度,依法进行公开招投标,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以易地安置为主,腾空的土地按照规划设计条件,向社会公开出让,其土地收益用于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新建小区配套建设的生活服务设施,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进行社会化、市场化运作,吸引社会资金投资建设。企业内的居民棚户区,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由企业自行改造。
四、拆迁补偿安置与住房保障
拆迁补偿安置采取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为保障被拆迁城市棚户区内居民的基本住房需求,应以产权调换为主。依法实行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属于私有房屋的,按照《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
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属于租住的公有房屋的,符合房改条件尚未参加房改的棚户区居民,可先进行房改后,按照私有房屋接受补偿安置,也可在回迁安置时,以房改价购买相应面积标准的住房。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按照廉租住房政策给予保障,对军烈属、残疾和孤寡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居民优先给予保障。支付不起最小户型全部房价的居民,本人可先购买部分产权;其余部分为公有产权,可交纳租金租用,待具备购买能力后,再自愿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