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的指导意见(试行)
(晋政发〔2008〕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民生建设,促进社会主义社会和谐发展,省人民政府决定,2008年全面启动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是实践党的宗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要与创建宜居城市,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和改造“城中村”相结合,与降低城市中心区人口密度和社区建设相结合,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优化配置土地资源,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从根本上改善居民的居住和生活环境。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与分步实施相结合。要统筹考虑城市人口密度、基础设施水平、公共设施状况、环境质量及经济条件等因素,调整和优化城市布局,完善和提升城市功能。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规划;根据改造总任务,制订改造计划,合理确定改造时序,既要分步实施,又要加快改造进度。
2.保护与改造相结合。要严格按照保护规划,保护好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和文物古迹。历史文化街区和文保单位保护范围内的建筑要按照原样维修整治,拆除乱搭滥建的违章建筑,恢复历史原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筑要符合保护规划,建筑的高度、造型、色彩要与传统建筑相协调,维护历史文化名城、街区的整体风貌和格局。
3.科技引导与节约资源相结合。要按照国家及省有关建筑节能的规定,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应用先进的住宅建筑技术,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要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要求,充分利用存量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充分利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合理利用地下水,充分利用再生水资源,建设雨水收集和污水处理系统。
4.依法拆迁补偿安置与保障住房相结合。要按照棚户区居民的住房实际和承受能力,制订科学合理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给予合理补偿安置。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要与住房制度改革相衔接,与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相结合,对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改造时要给予保障。
5.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与社区建设相结合。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新建小区,不仅要配套建设完善的公共服务设施,还要配置一定规模的社区服务和物业管理用房,为小区建成投入使用后的社区服务、物业管理创造物质条件。同时,要发展社区服务业,大力开发就业岗位,优先安排困难家庭劳动力从事物业管理和社区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