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分级管理和职责
第八条 城市儿童保健管理实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分工负责的二级妇幼保健网络。
农村儿童保健管理实行村、乡(镇)、县(市、区)医疗保健机构分工负责的三级妇幼保健网络。
第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强化管理措施,完善城乡儿童保健网络和儿童保健专业队伍。
第十条 妇幼保健机构职责:
(一)开展和指导儿童保健宣传教育工作,宣传加强儿童营养、母乳喂养和防病知识,编写宣传资料,普及科学育儿知识;
(二)培训各级儿童保健人员;
(三)建立和完善儿童保健管理统计资料和数据(包括基本情况、系统管理情况、儿童生长发育水平、佝偻病和缺铁性贫血患病情况及婴儿死亡率等方面的资料),并进行统计和分析;
(四)开展常见病、多发病、儿童营养、体格锻炼、早期教养等方面的调查和研究工作;
(五)负责所辖城区托儿所、幼儿园等集居儿童系统保健工作,督促、检查《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落实情况,指导做好实验性和示范性托儿所的保教工作;
(六)做好新生儿疾病筛查阳性病例的追踪、随访和治疗;
(七)接收并专案管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转诊的体弱儿、高危儿;
(八)对基层妇幼保健机构进行技术指导。
第十一条 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的儿科(内儿科)应当协助同级妇幼保健机构做好儿童保健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职责:
(一)负责掌握本辖区内7周岁以下、3周岁以下儿童数及当年出生数;
(二)负责本辖区儿童保健工作的管理、资料收集、汇总上报,指导和监督社区卫生服务站及村级卫生员做好儿童保健工作;
(三)负责本辖区村级转诊的体弱儿、高危儿的专案管理和访视;
(四)负责本辖区托儿所、幼儿园等集居儿童保健工作,督促、检查《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