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阳市孕产妇保健管理办法》(试行)和《阜阳市儿童保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阜阳市孕产妇保健管理办法》(试行)和《阜阳市儿童保健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阜阳市孕产妇保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孕产妇保健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卫生部《
全国城市围产保健管理办法(试行)》、《
农村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孕产妇保健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孕产妇保健管理工作的领导,为孕产妇保健管理工作安排必要的经费。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认真履行职责,指导医疗保健机构做好孕产妇保健管理工作。计划生育、公安、财政等部门以及妇女工作机构、街道办事处应当积极协助卫生部门做好孕产妇保健管理工作。
第四条 孕产妇保健管理是指从妊娠开始到分娩后42天,医疗保健机构对孕产妇和胎婴儿进行的定期检查、保健指导和追踪管理。
孕产妇保健管理的对象为本市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的孕产妇和新生儿。
第五条 孕产妇保健服务实行分级管理,以保健为中心,保健与临床相结合。
第二章 孕产妇保健管理内容
第六条 开展孕前保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乡村卫生机构应及时为新婚夫妇建立花名册,开展孕前卫生咨询与指导,动员其去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孕前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