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实施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筑设计、施工工程规范,充分运用规划、设计、施工图审、建管、招投标、工程监理、工程质量验收等措施,大力推广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筑,对不符合节能设计标准和违反“禁实”规定的城市新建建筑,一律不准招投标、不准施工、不准备案验收。
(四)墙改管理部门要制订新墙材推广应用规划,做好推广新型墙体材料的组织协调、政策实施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加大监督和执法力度,确保“禁实”目标如期实现,注意开发、引进科技含量高、节能利废效果好、质优价廉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积极组织隔热保温的节能型产品生产,指导扶持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尽快提升生产规模、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会同财政、审计部门,定期开展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四、提高思想认识,加大工作力度
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限制和淘汰粘土砖是保护耕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和改善建筑功能的重要举措,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循环经济发展,建设节约型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构,明确工作目标,落实任务措施,加大工作力度。
(一)各县、市、区政府要将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结合本地区域城乡建设实际情况,研究制订发展目标、推广重点与政策措施,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二)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与监督作用,采取各种方式宣传、扩大影响,形成政府大力提倡,有关单位紧密配合,社会公众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三)有关部门应抓紧制定和完善地方配套政策,用足用好现有的项目审批、税收减免、资金扶持等奖励和优惠政策;严格墙改专项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发挥墙改专项基金作用,促进新型墙材发展和推广建筑节能工作的开展。
(四)继续抓好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非法生产非煤矿山关闭工作的通知》(阜政办〔2006〕99号)的落实工作,进一步加大窑厂清理整顿工作,坚决关闭非法窑厂,严禁已关闭窑厂复产,坚决淘汰18门以下轮窑等高能耗落后窑业生产设施,实现窑厂总量控制,产量逐年减少的目标。
(五)墙改管理部门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格按照《
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规定履行职责,坚决查处违反《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