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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的实施意见

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推进墙体材料革新,推广节能建筑,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计划和要求

  (一)分步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自2008年1月1日起,阜城城市规划区,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界首、临泉、阜南、颍上、太和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以下简称“禁实”)的时间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禁实”时限实施后,“禁实”区域内凡设计或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建筑工程,建筑施工图审机构不得通过设计审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不予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三)“禁实”工作要逐步向农村推进,建制镇和新农村建设试点村要加大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比例。

  二、切实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管理

  (一)新建建筑必须严格执行《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达到节能50%的要求。有条件的新建建筑,应执行建筑节能65%的标准。对原有建筑应逐步进行节能改造,使之达到节能标准要求。

  (二)节能建筑检测工作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和认定的结果作为节能工程验收依据。对使用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已通过省级认定),并经过认定为节能建筑工程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核和返还墙改基金。

  (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节能产品的备案和节能建筑的竣工验收工作,协同质监、工商部门做好节能产品的质量管理工作。

  三、明确职责,强化监管力度

  (一)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向新建、改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项目供地;限制向空心粘土砖生产项目供地;严格控制粘土砖生产企业取土范围和规模。对新建、改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项目,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和采矿许可证。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通知下发之日起,不再办理经营范围含实心粘土砖生产的营业执照,对已颁发营业执照的生产企业,应当按照禁实期限,及时办理有关企业营业执照注销或生产经营范围变更,对逾期不申请注销或变更的,依法给予处罚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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