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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渝劳仲发[1992]14号和渝劳仲发[1992]20号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渝劳仲发[1992]14号和渝劳仲发[1992]20号文件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8〕2号)


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9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经废止《关于颁发〈劳动合同鉴证实施办法〉的通知》(劳力字〔1992〕54号),我局决定废止《重庆市劳动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费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劳仲发〔1992〕14号)、《重庆市劳动局转发劳动部“关于颁发〈劳动合同鉴证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渝劳仲发〔1992〕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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