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212号)
《重庆市柑桔非疫区建设与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1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王鸿举
二○○八年一月九日
重庆市柑桔非疫区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柑桔非疫区建设与管理,保护柑桔生产安全,促进柑桔产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
植物检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柑桔非疫区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柑桔非疫区(以下简称非疫区),是指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认定的,无柑桔溃疡病、柑桔黄龙病和柑桔实蝇等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并能通过建设和管理,适当保持此状态的区域。
非疫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公布。
第三条 柑桔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监督和处理实行公共植保、分级负责、预防为主、依法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和非疫区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非疫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其他区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共同做好柑桔疫情防控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交通、工商等部门和铁路、港口、航空、邮政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非疫区建设和管理工作。
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具体负责植物检疫和植物检疫监督工作。
第五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非疫区建设要求落实配套资金,安排柑桔检疫性有害生物防治专项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