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煤矿企业要针对《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山西煤监局关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监管监察办法暨关于煤矿安全生产许可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05]100号)规定 15种76类重大安全隐患,进行认真排查治理,排查结束后要填写企业申报表(见附件2),向县(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申报,申请验收。
3、各县(市)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县营、乡镇煤矿进行验收,验收结果报市政府;市政府对各县(市)验收情况进行督查指导,同时认真填写验收表(见附件3),汇总上报。
4、检查各县(市)政府是否规范了采矿秩序,建立了煤矿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5、检查煤矿企业对各级、各部门检查出的主要隐患问题是否进行了全面整改;重大隐患是否全部得到了治理;暂时不能治理的,是否制订了整改方案,落实了资金、责任人、治理限期和应急预案等措施。
6、检查有关部门在打击煤矿“三非”、“三违”、“三超”等方面的总体治理情况和所取得的效果。
二、进度安排
(一)煤矿整顿关闭工作。
1、县级验收阶段(2007年12月1日-15日)。各县(市)政府要组织煤炭、煤监、安监、国土资源、公安、工商等部门,对第一、第二阶段的关闭矿井进行“回头看”再检查。对第一、第二阶段的遗留矿井及第三阶段公告的关闭矿井要逐矿验收,并填写验收表后于2007年12月15日前上报市人民政府。
2、市级验收阶段(2007年12月16日-2008年1月15日)。市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检查各县(市)已关闭矿井是否存在死灰复燃情况,逐矿验收第一、第二阶段的遗留矿井及第三阶段公告的关闭矿井的关闭情况。
3、省人民政府督查验收阶段(2008年1月16日-31日)。对第一、第二阶段的遗留矿井及第三阶段公告的关闭矿井逐矿进行检查验收。
(二)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1、企业申报阶段(2007年12月1日-15日)。煤矿企业要按照国家及省政府有关规定,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并将自查结果报县(市)政府申请验收。对未申报的煤矿企业一律停产整顿。
2、县(市)政府检查验收阶段(2007年12月16日-2007年12月30日)。
各县(市)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申报的县营、乡镇煤矿逐矿验收,并填写验收表,全部签字合格可以继续生产。
3、市政府检查验收阶段(2007年1月1日-2008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