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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物价局关于金陵村95-1号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批复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金陵村95-1号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批复
(宁价房〔2008〕5号)


南京一江房地产开发总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报下关区金陵村95-1号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基准价格审核的请示”收悉。根据市政府(宁府办文[2007]1815号)意见,现将审核批复如下:
  一、下关区金陵村95-1号经济适用住房,总建筑面积为11325.83㎡。其中住宅面积为9354.66㎡、营业用房面积为554.4㎡,室内机动车停车场面积为534.44㎡,计10443.5㎡。
  其中作为附属公共配套的地下非机动车停车位面积为460.02㎡,标准配建总量15﹪的室内机动车停车场面积为94.31㎡,社区物业管理用房、消防水池面积为328㎡,计882.33㎡,其建设费用分摊进入商品房成本。
  二、金陵村95-1号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为2998元/㎡(按建筑面积计算)。销售价格不得向上浮动,下浮幅度不限(在拆迁过程中,拆迁方有价格承诺的,应按承诺价格执行)。住宅楼层、朝向差价,以基准价格为基础,由你公司按整幢(单元)增减差价的代数和为零的原则确定。
  三、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必须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经济适用住房在销售时必须在销售场所上进行价格公示,销售价格按核定的基准价格,并遵循楼层、朝向差价代数和为零的原则,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按“一套一价”规定实施明码标价。价格公示确定后,不得擅自上调已公示的销售价格。销售价格以外,不得另行加价收取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任何费用。如成本发生较大变化,价格需作调整时,必须重新申报。
  四、以上价格自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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