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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朔州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投资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村镇建设项目,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投资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村镇建设项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村镇建设项目,由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乡(镇)村居民分散自建的二层住宅建设项目,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给具备管理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审批。

  第十九条 申请办理村镇建设项目开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村镇建设办公室或者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村镇建设项目开工许可证申请表》;

  (二)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按要求填写并加盖单位(或者个人)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村镇建设项目开工许可证申请表》,连同规定的证明文件,向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工许可申请,县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注意见后,按照分级审批管理的规定,由有权机关审批发证;

  (三)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报送的《村镇建设项目开工许可证申请表》及所附相关文件后,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颁发开工许可证;对需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补正的,审批时间自文件资料补正齐全之日起,15日颁发开工许可证;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应当给予违章建设项目行政处罚,而不给予行政处罚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建议人民政府责令其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 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违反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因撤销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由作出错误许可的部门依法给予赔偿。

第七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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