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五章 村镇建设项目开工许可管理
第十四条 村镇建设项目开工许可管理是指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乡(镇)村集体土地上建设工程项目的开工许可及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村建设项目开工许可的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协助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建设项目开工许可的批前初审和批后监管工作。
第十六条 在乡(镇)村集体土地上,进行建设的下列工程项目,必须申请村镇建设项目开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未取得村镇建设项目开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一)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项目;
(二)乡(镇)村居民二层(含二层)以上的住宅建设项目。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村镇建设项目开工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手续;
(二)工程设计文件或者选用的标准图、通用图,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已按规定通过审查;
(三)承担工程施工任务的企业,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证书;
(四)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五)依法招标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供中标通知书;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并依法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七)依法监理的工程,已经办理委托监理手续;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村镇建设项目开工许可,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分级审批管理:
(一)重点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