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制镇总体规划须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县区人民政府审批。建制镇总体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按照评审意见进行的修改情况,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按照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三章 县城以外建制镇规划区内的规划管理
第五条 选址意见书按照建设项目核准或者审批权限实行分级核发。
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者审批的建设项目,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市、县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者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由省和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先向项目所在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由其初审后,报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第七条 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在有效期内,需要对选址意见书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或变更,申请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原核发机关提出申请。原核发机关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调整或变更的决定,或者要求其重新办理。
对未办理选址意见书的、选址意见书失效的、不符合选址分级管理规定的建设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八条 在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