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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朔州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朔州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朔政发〔2007〕1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切实落实科学发展观,协调城乡空间布局,做到城乡统筹,协调发展,以适应城镇化快速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需要,提高村镇建设工程质量,保障城乡建设的健康有序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西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山西省建设项目选址管理实施办法》和《山西省村镇建设项目开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朔州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落实科学发展观,协调城乡空间布局,做到城乡统筹,协调发展,适应我市城镇化快速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建制镇(不含县城)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村庄和集镇的村民委员会在乡级人民政府委托范围内负责本村庄或本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的技术评审和审批

  第三条 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国家级和省级建设试(重)点镇的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镇(村)的保护规划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其他建制镇(不含县城)的总体规划由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集镇的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四条 县域城镇体系规划须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由县人民政府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县域城镇体系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按照评审意见进行的修改情况,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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