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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一)发生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时,没有立即组织实施抢救或者采取必要措施,造成事故蔓延、扩大和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对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配合、协助事故调查的。
  第四十条 在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中玩忽职守或临阵逃脱、擅离职守的;
  (二)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中不听从指挥的;
  (三)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
  (四)妨碍抢险救援工作的。
  第四十一条 在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期间,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参加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按照预案的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工作。
  第四十三条 现场医疗急救按照先重后轻的原则,进行紧急救治,避免危重伤员错过抢救时机;妥善处理好伤员的污染物,防止继发性危害。
  第四十四条 组织事故区群众撤离时,指导其做好个人防护,向上风向快速转移至安全区,并尽快除去污染衣物。
  第四十五条 担任应急救援的有关部门、单位、专业组应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由现场指挥部报请市指挥中心后,做出撤离现场、结束救援的决定。
  第四十六条 市指挥中心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工作分工、联系电话变更时,有关单位应及时通知市指挥中心办公室(即市安全监管局)。
  第四十七条 主管副市长因故无法履行总指挥职责时,由市长临时指定其它副市长代行其责,市指挥中心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因故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行政副职代行其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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