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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5、具体应急救援预案由市卫生局负责制定。
  (四)承压类特种设备引发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1、由市安监局牵头负责处理,市公安局、市质监局等有关部门支持配合;
  2、市质监局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专业人员赶赴现场实施抢救;
  3、切断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引发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危险源,并设立警戒区,必要时疏散人员;
  4、视承压类特种设备引发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不同情况,及时高专用设备、设施进行抢险;
  5、具体应急救援预案由市质监局负责制定。
  (五)因危险化学品引发的其他事故,分别由其归口管理部门或市人民政府指定部门牵头负责组织,按照相关部门的应急救援预案处置,由市人民政府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协调组织实施抢险救援工作。
  第三十一条 在应急救援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和配合。

第六章 应急救援经费开支

  第三十二条 指挥中心(办公室)及各区县政府所需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专项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
  第三十三条 凡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单位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的经费由企业按财务规定列支。

第七章 应急恢复与结束

  第三十四条 救援行动完成后,按照职责分工,有关部门及事故单位应做好事故现场的清洁与清理、人员清点与撤离、警戒解除等工作,消除危害因素。
  第三十五条 环保部门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地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危害,提供处置建议等相关技术支持,并对事故现场和周边环境跟踪监测,直至符合国家环保标准要求。
  第三十六条 安监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处理。
  第三十七条 当地政府督促事故单位、相关保险机构做好事故赔偿工作。
  第三十八条 应急救援完成后,经指挥长提议,市指挥中心批准,由现场指挥部宣布解除应急状态,并向有关新闻媒体发布信息。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相关政策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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