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准备工作,由该单位的应急救援机构或指定的部门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训练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防护、救援器材和设备,指定专人管理,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完好;
(三)对职工进行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配合有关部门对企业周围群众进行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知识的教育;
(四)组织职工按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模拟危险化学品事故进行应急救援演练。
第四章 事故报告程序与现场保护
第二十四条 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做到:
(一)立即启动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积极组织抢救,防止事故蔓延。
(二)立即如实向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监管局、和公安局119报警台报告或报警。
(三)事故报告的内容:
1、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
3、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事故类型(火灾、爆炸、中毒、泄漏等);
4、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5、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6、事故的报告单位、报告时间、报告人和联系电话。
(四)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危险化学品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接到报告的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依照本应急救援预案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危险化学品事故进行调查核实,及时报告调查情况,采取必要的措施控制灾情。
第二十七条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疏导交通以及恢复生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事故发生单位、当地公安部门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作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五章 应急救援预案的启动与实施
第二十八条 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现场人员应当积极采取有效的自救措施,组织全方位的抢救救援和应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