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市委宣传部、市广播电视局:负责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新闻报道方案,及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或新闻通报会,并与各新闻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组织相关媒体刊发应急疏散、应急救护和区域警戒等重要公告和对内对外宣传。市广播电视局及时组织应急救援的新闻或者信息发布。
(十一)市经委、市国资委:负责制定应急物资生产储备和调配方案。建立健全全市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配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快速及时调运急需物资,确保应急救援顺利进行。
(十二)市商务局:负责制定基本生活用品和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方案,确保基本生活用品的庆急供应和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工作。
(十三)市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制定对被破坏的重大设施和大型建筑实施抢险应急方案,配备必要的大型施工机械和操作手,随时投入救援,避免造成不必要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十四)铜川供电局:负责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供电和用电应急方案,快速修复损坏的供、配电设备,及时恢复正常供电,保护事故急救援用电安全。
(十五)市电信局:负责制定危险化学品的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通信保障方案,确保应急救援的通信畅通。
(十六)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保障方案,确保救援有序进行。
(十七)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伤亡人员抚恤保障方案,为参加社会保险的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治、抚恤等提供资金保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第十八条 企业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企业的救援、抢险、调查处理的配合工作。
第三章 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第十九条 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工作,防范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条 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应根据本应急救援预案,结合自身的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进行应急救援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根据本预案的职责要求,由市人民政府和区县人民政府保证资金储备,担负应急救援任务的各有关部门应掌握救援设备、物资的供应渠道及供应量,在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能及时调度,以保证应急救援的需要。
第二十二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定期组织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单位,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知识、技能的培训和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