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指挥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统一指挥、领导全市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二)负责启动市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做出救援决策;
(三)负责对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四)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事故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五)及时向社会和公众发布有关信息,保持社会稳定;
第十一条 根据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需要,指挥中心有权紧急调度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环保、交通运输、公安等单位,并协调驻军参加事故救援工作;紧急调度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依法对事故现场实行封锁。
第十二条 市指挥中心下设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安委会成员单位中具有危险化学品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成。
第十三条 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市指挥中心日常工作;
(二)编制和定期修订市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建立应急救援体系,明确救援部门职责;
(四)协助总指挥做好事故报警、情况通报和事故处置工作;
(五)协调救援工作、调度救援力量;
(六)组织落实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第十四条 市指挥中心设立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设立指挥长,实行指挥长负责制。指挥长由市指挥中心总指挥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类别决定。现场指挥部成员由市指挥中心各成员单位及事故发生地区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组成。
在指挥长未到达现场前,由事故发生地区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暂时履行指挥长的职责。
第十五条 现场指挥长的主要职责。
根据指挥中心的指示,负责召集参与应急救援部门和单位的现场负责人,研究制定现场的具体救援方案;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指挥、协调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六条 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