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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行政复议听证规则》的通知


  行政复议机构举行听证前因故变更听证时间、地点的,应当至少提前1天通知行政复议听证参加人。

  第七条 行政复议听证参加人包括行政复议当事人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人员。

  行政复议当事人是指行政复议案件的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第八条 行政复议听证的主持人、记录人,由行政复议机构指定的人员担任。

  第九条 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认为听证主持人、记录人与本案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听证公正的,可以向行政复议机构提出回避申请;是否回避,由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决定。

  行政复议机构决定听证主持人、记录人回避的,应当重新指定听证主持人、记录人。

  第十条 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

  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前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十一条 行政复议当事人在听证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案件事实进行举证,对适用法律等进行陈述;

  (二)查阅对方提交的材料;

  (三)因正当理由无法在听证前提交证据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在听证时提交;

  (四)可以在听证时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五)申请人、被申请人在听证时可以达成和解协议;

  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当事人举证应当客观、真实,不得作伪证或者指使、贿买他人作伪证。当事人提供书证、物证等,应当是原件、原物或经核对无异的复印件。

  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按时参加听证的,或者未经允许中途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十四条 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规定听证会场纪律,行政复议听证参加人应当遵守听证会场纪律。

  对于违反听证会场纪律、扰乱听证秩序的当事人,行政复议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劝阻。劝阻无效时,行政复议听证主持人可以宣布听证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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