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的通知
(晋市政发〔2007〕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晋城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已经2007年12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二十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二月五日
晋城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和《
山西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是指:
(一)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较大数额罚款或者没收同等数额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二)责令停产停业;
(三)吊销许可证或者企业营业执照;
(四)10日以上的行政拘留或者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以下简称备案审查机构)负责本地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办理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的受理和审查,以及本级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报送备案工作。
市、县(市、区)行政执法部门法制机构负责本部门、本系统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办理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的受理和审查,以及本部门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报送备案工作。
第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机关依照下列规定备案:
(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