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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立法成本效益分析工作的实施意见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立法成本效益分析工作的实施意见
(琼府办〔2007〕130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积极探索对政府立法项目尤其是经济立法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政府立法不仅要考虑立法过程成本,还要研究其实施后的执法成本和社会成本;规章、规范性文件施行后,制定机关、实施机关应当定期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海南省人民政府法规起草和省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起草法规和省政府规章,应当进行立法成本效益分析。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海南省人民政府法规起草和省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要求,今后,各有关部门确定的立法项目要进行立法成本效益分析,对需要进行修改的规章进行实施情况的评估,并在报送立法项目时,将该项目的立法成本效益分析报告或者规章实施情况的评估报告一并报送。省政府在确定当年立法计划时,将对已经进行立法成本效益分析或者规章实施情况评估的项目予以优先考虑。鉴于立法成本效益分析和规章实施情况评估是一项新的工作,其内容涉及立法技术、制度背景和社会环境等多个层面,尚处于实践、探索阶段,现就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 立法成本效益分析的基本涵义和原则
  (一)基本涵义。
  立法成本包括直接立法成本和间接立法成本。
  直接立法成本是指具体立法活动中所耗费的成本即立法过程中人力、物力、财力及时间、信息等资源的支出,如立法调研、可行性论证、立法规划、起草、修改、审查、通过、颁布等过程中耗费的人力、物力、财力等支出。
  立法间接成本是指立法后行政机关为实施法规规章投入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以及社会为遵守法规规章需要或者可能增加的成本投入。
  立法效益是指法规规章实施后所产生的符合立法目的的有益的社会和经济效果,是法规规章实施所取得的成效与立法成本间的比值,包括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两部分。它是立法所追求的最终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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