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是各级人民政府经济建设和社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晋政发〔2007〕42号文件要求,各市、县(区、市)长为第一责任人,此项工作被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的领导。市人民政府已经调整充实了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组,各县(区、市)也应迅速成立或调整充实县(区、市)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领导组及办公室,明确责任。各级交通、公路、公安、经委、工商、煤管等成员单位应成立相应的办公室,宣传、质监、安监、监委、纠风、环保、物价和政府法制机构要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根据晋政发〔2007〕42号文件要求,具体负责处理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的日常工作。同时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全力治超,形成多方联动、齐抓共管、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各级治超领导机构,要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综合协调、沟通信息,把握好政策标准,保证治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健康有序的开展。
三、突出重点、落实责任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要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等手段和技术措施,按照晋政发 〔2007〕42号文件的要求,坚持源头治理与路面治理相结合,重点治理与长效机制相结合的原则,在各有关部门认真履行晋政发〔2007〕42号文件所界定职责的基础上,突出五个重点环节,加大对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的综合治理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和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行为。
一要继续突出源头监管。要在我市已经初步建立的源头监督、驻站管理的基础上,尽快以运政人员为主,吸收煤管等部门人员共同组成车辆源头监管机构,代表政府进驻煤矿及各较大型货场、装卸点、厂矿等源头单位,加强对煤焦物品装载源头环节的全过程现场监管,决不让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出场(厂)。要建立和完善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信誉档案,实行违法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对违法违规屡教不改者坚决吊销其营运资格和从业资格证件。
二要继续强化路面执法。要在各县(区、市)政府领导下依据省政府批准的治超检测点和卸载点,本着国省干线由公路系统流动稽查,农村公路由市、县(区、市)交通系统流动稽查的原则,增大稽查频率、加大稽查力度,不消除违法状态决不放行一辆超限超载车辆,谁放行、谁签字、谁负责。
三要切实加强治超站点管理。要进一步提高治超站点工作人员的执法水平和业务能力,交通、公路部门要加强站点、卸载场地设备设施的建设,全面提升站点监控、卸载和资源共享能力,同时要加强对站点工作人员的政策、业务和廉政教育。确保依法治超、廉洁治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