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彭水县2008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彭水财预〔2008〕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根据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08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渝财采购〔2007〕44号)精神,结合我县政府采购工作实际,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彭水县2008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我县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应当实行政府采购。
二、采购人采购纳入通用性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按照《
政府采购法》第
十八条的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
采购人采购纳入特殊或专业性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或者集中采购目录以外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符合《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通知》(渝财采购〔2005〕10号)第二条规定条件的,经财政部门同意,可以自行组织招标采购,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不具备规定条件的,必须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三、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已实行定点采购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根据定点采购的相关规定,自行在同类定点供应商范围内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并供货(或提供服务),不再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四、采购人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项目预算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交通工具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财政部门的批准。采购人不得将应当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原则上一年内同一采购项目不能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两次以上。
五、县级部门应以《彭水县2008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为依据,编制2008年度部门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