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2006年财政结算中数额未固定的省对市、县专项财力补助和市、县对省专项财力上解,继续保留。
5. 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等垂直管理部门,市、县对省专项财力上解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6. 按照中央对我省财政结算办法相应确定省对市、县专项财力补助和市、县对省专项财力上解。
7. 根据财政体制运行情况相应确定省对市、县其他专项财力补助和市、县对省其他专项财力上解。
8. 省财政分享洋浦共享税的部分(指省财政净得部分),5年内按年度将20%用于支持儋州的发展。
四、有关措施
(一)调整完善财政体制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调整财政体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顾全大局,共同做好财政体制调整工作。
(二)财政体制调整后,各市、县要结合实际不断调整完善市、县以下财政体制,并加强财政管理,抓好增收节支,优化支出结构,切实解决基层财政困难。
(三)收入征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体制和有关制度的规定组织收入和按预算级次办理入库,不得混库(鉴于2007年预算年度即将结束,2007年不再实行收入调库,因财政体制调整引起的省与市、县财力变化,通过2007年财政结算办理)。财政部门、国库管理部门和税收征管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按照财政体制和预算级次办理缴库。缴库办法由省财政厅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四)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体制和有关制度规定做好资金调度、财政预算结算以及2007年财政预算调整工作,保证各级财政的平稳运行和预算平衡。
(五)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观念和职能,加快建立公共财政体系。省财政厅要加强对全省和省本级新的经济增长点、新的税源税基的研究,逐步建立对市、县经济发展不均衡的监控机制,准确预测今后5年全省、省本级及各市、县财政收入增长情况,以利于省委、省政府科学决策,分类指导。
(六)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5年后,视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再行考虑财政体制调整事宜。《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确定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琼府〔2002〕50号)和《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确定省对海口市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琼府〔2002〕7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