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省对市、县财政转移支付。
完善现行均衡性转移支付体系,优化转移支付结构,清理、规范、统筹安排各类专项转移支付,建立均衡性转移支付规模的稳定增长机制。落实中央调整收入分配政策,省对市、县调整工资、规范津贴补贴、社会保障、农村税费改革、取消农业特产税和农业税等转移支付,每年按照确定数下达。继续实行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省级财政根据财政体制调整增加收入和中央对我省一般性转移支付安排情况,逐年增加资金额度,采用统一规范的方法和相关政策进行分配,加大对市、县一般性转移支付的力度。省级财政通过体制调整从县级市、县集中的财力,全部用于增加省对市、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实行以奖代补政策,建立激励约束机制,逐步完善激励性转移支付,调动市、县政府发展经济的积极性。逐步建立健全生态转移支付体系,支持生态省建设。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七)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财政政策。
除洋浦外,省内其他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和财政政策原则上按其行政隶属关系由市、县管理,省财政不对开发区另行制定财政管理体制。2007年以后,上述开发区因行政隶属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确需相应调整省与市、县财政体制的,由省财政厅制定具体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2007-2011年,省对海口保税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每年继续合计给予专项财力补助2000万元。专项财力补助在年度财政结算中办理。
(八)洋浦财政预算决算管理办法。
洋浦视同市、县管理,财政收支不列入省本级(省本级预决算报批时,附列洋浦预算决算)。
(九)其他有关事项。
1. 2007年以后,对财政收入实现超速增长的个别市、县,省财政除运用一般性转移支付的自动均衡功能进行调控外,在较多照顾其利益的前提下,相应调整财政体制中的单项分配方式。具体方案由省财政厅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2. 为配合省委、省政府“大企业进入、大项目带动”发展战略,各市、县执行省政府制定的重点项目、重点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造成的财政税收减收,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有关规定,省级财政应负担的税收所得部分,由省财政通过年终结算补助市、县。
3. 2007年及以后年度,省财政对各市、县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继续实行合并考核。如果某市、县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完成数达不到省财政核定基数的,省财政将扣减所得税基数返还额。扣减基数通过专项上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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