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全面提高社会养老保障水平
11.努力实现养老保障“全覆盖”。巩固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全面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引导被征地农民直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08年,建立城乡老年居民养老补贴制度。继续加大社保扩面征缴工作力度,力争到2010年实现“人人享有社会养老保障”目标。建立养老待遇正常增长机制。2008-2010年,继续每年上调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标准,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同时,对退休早、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人员,再适当提高标准。全面落实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制度,力争到2010年覆盖率达100%。
12.提高老年人福利水平。随着经济的发展、低保标准的提高,相应调整城市“三无”和农村五保老人基本生活保障水平。从2008年起,将村级补助资金中用于五保供养的专项经费实行单列并逐步增加资助额,对孤老优抚对象实行集中供养,确保到2010年农村五保集中供养率达到70%以上,五保供养标准不低于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40%。对城乡享受低保、年满70岁的老人,按低保标准的120%发放低保金。设立政府“尊老金”,对90岁以上老年人,每年敬老节由政府发给200元慰问金,100岁以上的老年人享受每人每月150元的长寿补贴。逐步实施为经济困难且无子女或子女无能力照料的高龄老年人居家养老由政府出资购买社会服务,保障其安享晚年。
六、不断增强社会救助能力
13.着力保障和改善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2008年内,将全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310元、农村不低于220元。个别地区确有困难的,可在近两年内分步到位。制定价格动态补贴响应机制实施办法,针对生活必需品价格突发性、阶段性大幅上涨,对城乡低保对象给予一定的补贴,缓解物价上涨对低保家庭生活的影响。改革节日慰问办法,对全市以城乡低保家庭为主的困难群众,推行按人发放的普惠性节日补助。建立健全临时生活救助制度,尽快出台实施细则,对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2倍的家庭,因大病重病或遭遇突发灾害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由政府给予临时性补助。
14.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帮扶工作。全面落实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不断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2008-2010年,每年新安排1000名残疾人就业,对1000名残疾人进行就业前职业技能培训,对1000名贫困残疾人进行重点扶持,确保城镇有劳动就业能力的残疾人就业率稳定在85%以上。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2008年完成各辖市区均建有县级综合性残疾人康复中心任务;2010年基本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全面实施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对全市低保对象以外的无固定收入重度残疾人,一律参照低保标准全额给予生活救助;低保以内的重残人员,按低保标准的120%发放低保金。无业重度残疾人全部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财政全额补助参保费用。建立市残疾人安养庇护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