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或者承包土地上投资建设的水利工程设施,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水利工程设施,按照谁投资建设、谁管理和谁受益的原则,确定权属主体。
七、水利工程用地保护范围划定
水利工程的保护范围,按照该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报告或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划定的工程保护范围进行确认;水利工程没有初步设计资料或在原初步设计报告中没有明确保护范围的,按照《
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
十七条规定的标准确认。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的土地权属关系不变。
在依法确认水利工程的保护范围后,市、区县(自治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水利工程划定的保护范围报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水利工程权属单位到现场分别划定水利工程保护范围的四至界限,树立界桩,明确标志。
八、水利工程用地确权费用规定
农村集体所有的水利工程土地房屋行政规费只收取工本费;国有水利工程土地房屋行政规费收取工本费,土地房屋权属调查费减半收取;属其他单位或个人所有的水利工程按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收取相应的行政规费。水利工程用地确权登记免交契税。
各地各部门在执行本通知中出现的问题,涉及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国土房管局负责解释和答复;涉及水利工程资产权属的,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和答复。
附件:
确权给市水投集团的17座大中型国有水利工程名单
巫溪双通饮水工程(含巫溪孔梁水电站)
云阳咸池水库
江津四面山水利工程
涪陵天宝寺水库
武隆中心庙水库
石柱龙池坝水库
万州甘宁水库
梁平竹丰水库
黔江洞塘水库
酉阳小坝二级水库
南川肖家沟水库
丰都弹子台水库
渝北两岔渠系配套工程
万盛汤家沟(含银碗槽)水库
巴南下涧口水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