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确权登记范围为小(二)型及以上水库等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包括水利工程用地、护渠地、护堤地)和其他符合确权登记条件的水利工程设施用地。
三、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水利工程的划分原则
按照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水利部《关于发布〈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产发〔1996〕5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强水利工程管理的通知》(渝府发〔2001〕33号)等有关规定,水利工程的国有或集体所有性质按照以下原则认定:
(一)凡属1994年3月31日以前,由国家投资修建或者由国家投资、群众投工投劳兴建,现由区县(自治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或委托乡镇人民政府管理的水利工程,均视为国有水利工程。
(二)1994年3月31日以前修建,现在仍属于农村集体管理的水利工程,视为农村集体所有。
(三)1994年3月31日以后到2003年底以前,由国家投资和农村集体投劳或投资共同建设的水利工程,在本通知印发前已经归区县(自治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视为国有水利工程;没有明确管理权属或目前属农村集体管理的小微型水利工程,原则上归工程所在地的农村集体所有。
四、水利工程用地确权原则
水利工程用地确权应按照国家关于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有关规定以及水利工程用地确权的有关规定执行,在明确水利工程用地权属范围的基础上,由工程所在区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房地产权证》。
五、国有水利工程用地确权主体
(一)1994年3月31日至2003年9月30日市水投集团成立期间,已经由市政府明确将市及市以上政府投资作为市水投集团注册资本金而建设的17座大、中型国有水利工程(见附件),土地使用权确定给市水投集团。
(二)2003年市水投集团成立以后新建的国有水利工程,土地使用权确定给该工程建设单位。
(三)除前两项以外的其他国有水利工程,土地使用权确定给当地区县(自治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直属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水利国有资产运营公司。
六、其他水利工程用地确权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