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利局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开展水利工程用地确权登记工作意见的通知
(渝办发〔2007〕34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水利局、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开展水利工程用地确权登记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关于开展水利工程用地确权登记工作的意见
(市水利局、市国土房管局)
为深入贯彻《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5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水利发展的决定》(渝委发〔2006〕50号)精神,大力推进水利工程产权和经营权制度改革,按照《
物权法》、《
土地管理法》、《
水法》、《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和《
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开展我市水利工程用地确权登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确保全市水利工程用地确权登记工作顺利推进
水利工程用地确权登记工作是国家依法保护水利工程的重要措施,是贯彻国家土地管理法规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紧密配合,明确职责,通力协作,确保在2008年年底之前完成全市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各区县(自治县)要成立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机构,明确职责和责任,加强对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同时,要组建工作班子,落实人员,安排专项工作经费,做好水利工程的确权划界工作,确保各项任务的圆满完成。
二、水利工程用地确权登记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