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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通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通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宜府发[2007]0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宜昌市通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宜昌市通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通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推动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语言文字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教育、工商管理、城市管理、公安、文化、民政、质量技术监督、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协助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做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工作。
  第四条 下列活动应当以普通话作为基本工作用语: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播音、主持、采访等。
  (二)国家公务员在接受媒体采访、外事活动、执行公务时。
  (三)公共服务行业对公众服务。
  (四)影视片(不含地方戏剧片)、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舞台艺术表演(艺术形式和剧情特殊需要除外)。
  (五)展览馆、纪念馆解说员的解说词。
  (六)旅游部门的导游。
  (七)运动会、讲演会等大型活动。
  第五条 下列情况应使用规范汉字:
  (一)信息技术产品用字。
  (二)出版物和公文用字。
  (三)影视屏幕及舞台字幕用字。
  (四)广告、路牌、招牌、标牌、标语等用字。
  (五)本市商品的包装、说明书和未注册商标用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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