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主要内容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为了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解决子女伤残死亡或父母双亡独生子女家庭的特殊困难,更有效落实计划生育基本政策,针对独生子女家庭制定的一项基本制度。
(一)扶助对象。我市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以及父母双亡的独生子女。
被扶助的夫妻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1933年1 月1 日以后出生,户籍在日照市境内。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残达到三级以上)。
被扶助的独生子女年龄应不满16周岁。
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由政府发放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被扶助的夫妻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后,中止领取扶助金。被扶助的独生子女年满16周岁后,终止领取扶助金。
对于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而女方尚未达到49周岁的家庭,由各级政府、社会组织为其提供精神抚慰、经济救助和医学咨询指导等服务,帮助有再生育意愿的家庭实现再生育。对于目前已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的扶助对象,按照本方案规定相应调整扶助标准;对于符合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基本条件的农村对象,年龄达到60周岁以后,仍继续执行本方案规定,不再重复执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二)扶助标准。
1、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
2、独生子女二级(含二级)以上残疾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3、独生子女三级残疾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4、父母双亡的独生子女,由政府给予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直至16周岁为止。
(三)扶助对象的确认。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扶助对象的确认工作。具体程序是:
1、本人提出申请。
2、村(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资格初审。
3、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公示。
4、市级和省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