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日照市服务业发展指标体系及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政办发[2007]10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日照市服务业发展指标体系及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日照市服务业发展指标体系及考核办法(试行)
为促进全市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全面、客观、公正地反映和评价服务业发展情况,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服务业发展指标体系及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9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区县、日照经济开发区。
二、考核内容
(一)规模与速度。包括服务业增加值、服务业增加值增长速度、服务业增加值占生产总值比重、人均服务业增加值。
(二)质量与效益。包括服务业劳动生产率、服务业税收增长速度、服务业税收占全部税收比重、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速度、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比重、服务业从业人员占全社会从业人员比重、现代服务业增加值占服务业增加值比重。
(三)结构与协调。包括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速度、交通运输业客货运周转量增长速度、金融机构存贷款余额增长速度、邮电业务总量增长速度、旅游业总收入增长速度、商品房销售面积增长速度。
(四)组织与领导。包括领导重视程度、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效果等。
三、考核时限
考核分年度进行,每年为一考核单元。为掌握情况、督促落实,每季度调度分析一次。
四、计分办法
将日照市服务业发展考核指标体系中20项评价指标依据权重确定系数,总系数为100。考核主要依据指标同比增减测算,每一指标以全市各区县及开发区最高增幅为100,最低增幅为30,相应核算出得分,再按指标权重系数核算出各区县及开发区总分及排序。区县对乡镇、街道的考核计分,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