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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设立化工监测点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设立化工监测点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锡政办发〔2008〕2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设立化工监测点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四日

关于设立化工监测点的若干意见
(市经贸委、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外经局、市环保局、
市规划局、市安监局、市化治办、无锡工商局、无锡质监局  2007年12月15日)

  为解决部分化工园区(集中区)以外的重点化工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和更新改造等问题,决定通过设立化工监测点作为临时性过渡措施。经市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为化工监测点的化工生产企业,在化工专项整治期间视同化工园区内的化工生产企业。现就我市设立化工监测点提出如下意见。

  一、设立为化工监测点的化工生产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企业的主导产品、工艺技术装备和生产规模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项目及省、市有关产业政策。

  (二)具有较大生产规模。企业的年销售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主要产品在国际、国内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

  (三)技术装备先进。企业主导产品的生产工艺和装备水平必须处于国内先进水平以上。

  (四)产业关联度大。企业的主要产品属于本地区支柱产业或是本地区的特色优势产业,或者为本地区的支柱产业、特色优势产业配套,在本地区支柱产业或特色优势产业中具有重要作用和地位。

  (五)环保安全措施完善、能耗水平先进。企业具有完善的环保、安全生产设施,企业废水、废气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得到无害化处置。企业有安全生产的各项许可证件,安全生产措施得到有效落实,近年来企业没有发生重大、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企业单位产品能耗低于江苏省主要耗能产品定额和限额标准。

  二、企业申报化工监测点需提供以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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