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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襄樊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公安“三基”工程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四、着力解决制约公安工作发展的突出问题

  (一)面向实战推动县级公安机关机构改革,合理配置人力资源。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按照省公安厅《印发<关于规范全省县(市)区公安机关机构设置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公通字[2007]17号)要求,各级组织、人事、编制、公安等部门要积极配合,稳妥推进,逐步建立精干高效、职能清晰、规范统一、运转协调的县级公安机关组织机构,2008年6月底前,全市规范县(市)区公安机关机构设置工作全部到位。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积极争取适当增加公安专项编制,努力达到或接近全国万人警力比平均水平,使警力增长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公安保卫任务相适应。新增加的公安专项编制,优先满足县级公安机关和基层所队需要。积极探索实行由政府出资聘用文职人员从事非执法工作的办法,置换警力充实基层。大力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采取政府购买公益岗位、招聘保安员、从社区低保对象中招募人员、组织志愿者等办法组建社区巡逻队和协警队。按照为每个城乡社区警务室配备2名以上协勤人员的标准配备协勤人员,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解决好协勤人员的招聘及报酬问题。

  (二)完善公安机关经费保障机制。认真落实省财政厅、公安厅《印发<关于建立县级公安机关公用经费最低保障标准的意见>的通知》(鄂财行发[2005]5号)精神,根据“收支脱钩、全额保障、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和“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确保基本需要、保证重点支出、讲求资金效益”的原则,建立健全符合我市实际的公安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公安机关的经费开支按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随着当地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完善专项经费转移支付落实机制,保证中央、省财政公安专项转移支付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全额保障公安机关开展的专项行动、办理大要案件、追捕重要逃犯、处置突发事件以及自然灾害事故、大型公共活动安全保卫、更新重要设备等不可预见性的支出所需经费。落实公安教育培训经费,为民警的教育培训提供必要的保障。

  (三)加强公安基层单位办公用房建设。把公安机关基层所队办公用房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发改、财政、建设、规划、国土等部门要帮助、指导公安机关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加大公安国债项目和资金的争取力度。对公安派出所、看守所、责任区刑警队等基层所队办公用房建设,予以重点扶持。加快城乡社区警务室建设步伐,将警务室建设纳入社区建设和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确保按期完成建设任务。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基层公安机关在基础设施建设中普遍欠账、负债多的问题,区分不同情况,逐年安排解决,尽快消化完毕。力争通过两至三年的努力,基本完成我市公安机关基层所队规范化建设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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