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使用权;
(七)以公益为目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市政等社会公益设施的土地使用权;
(八)已依法公告列入收回或者征收范围的土地使用权;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土地使用权。
以建(构)筑物抵押的,该建(构)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构)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按照此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二、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土地使用权抵押行为的设立、变更和消灭应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无锡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管理和监督工作。土地使用权抵押权的合法凭证是《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债权人仅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证》,而未办理土地抵押登记手续的不受法律保护。
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必须以土地使用权登记为前提,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就抵押事项签订书面合同,并在抵押合同签订后15日内,持下列有效证明文件、资料共同到原登记发证机关申请抵押登记:
(一)被抵押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
(二)主合同和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
(三)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书;
(五)依法必需提供的其它资料。
申请抵押登记除具备以上的文件资料外,还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提交以下证明文件:
(一)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当事人应当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评估机构对其抵押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地价评估,并报国土资源部门确认;
(二)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一般不需要评估,抵押价值明显超出出让价或基准地价的可由抵押权人确定是否需要评估;
(三)以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和房产抵押他项权利证明书;
(四)土地使用权分割抵押的,需进行实地勘测,并在宗地图上确定抵押的界线和面积;
(五)以出让、出租方式取得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须提供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