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无锡市土地使用权抵押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锡政办发〔2008〕4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无锡市土地使用权抵押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四日
无锡市土地使用权抵押管理实施意见
(无锡市国土资源局、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 2007年12月)
为盘活土地资产,规范土地市场,加强土地抵押行为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无锡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土地使用权抵押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土地使用权抵押范围
土地使用权抵押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抵押人,将其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给抵押权人作债务担保的行为。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土地抵押权受法律保护。下列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抵押: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以租赁、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随地上建(构)筑物抵押而抵押;
(三)以出租方式取得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可随地上建(构)筑物抵押而抵押;
(四)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五)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土地使用权。
下列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一)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土地使用权,但前款第三、四项规定的情况除外;
(二)土地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
(三)出让、租赁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租金等有偿使用费未缴清的;
(四)无有效的土地权利证书或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无合法所有权证的;
(五)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分离抵押给两个权利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