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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省政府教育综合督导评估意见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要按规定使用城市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及城市建设配套费。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暂行规定》,以及《山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由教育部门按照部门预算的要求,提出分配方案,报财政部门核定后执行。城市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要于当年的12月31日前拨付到学校,原则上不得结转下年。各区县征收的城市建设配套费用于中小学的部分,要全额用于教育。
  各级财政不得欠拨、统筹、截留和挪用城市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及城市建设配套费,不得随意减免,不得冲抵预算内教育投入。
  (三)落实国家、省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农村中小学教学仪器更新工程、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等专项工程配套资金。市、县两级财政要按国家和省的要求,搞好经费配套工作,确保专项工程按时完成。
  (四)加强教育经费投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公办学校的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学校预算。严格按规定要求管好、用好中央和省、市专项资金。对学校收费资金和专项资金,各级政府和任何单位不得抵顶财政预算内拨款,不得平调、截留和挪用。建立教育经费使用监测、评估和奖惩制度。审计、监察、财政、教育等部门要定期开展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城市义务教育免杂费和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等专项督导检查。重大教育投资项目实行绩效审计制度,及时公布督导和审计结果。
  (五)认真落实贫困家庭学生资助政策。按照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的意见》(日政发〔2007〕46号)和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日政办发〔2007〕95号)要求,切实做好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各区县要明确机构和人员,做好生源地学生信用助学贷款、高中段教育国家助学金评审发放等资助工作。区县属中等职业学校(含民办学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东港区、岚山区、日照经济开发区按省、市、县(区)6:1.2:2.8的比例分担,莒县、五莲县按省、市、县(区)6:2:2的比例分担;区县属普通高中所需资金按省、市、县(区)6:2:2的比例分担。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所有全日制在校农村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面平均为在校生的8%。各区县要加强监管,按时拨付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保证资助政策落实到位。
  四、建立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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