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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襄樊市市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享受低保时间满一年的基本分为25分;每增加一个月,增加0.1分(2007年度配房为2006年6月30日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均有基本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起始时间以民政部门颁发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记载的时间为准。

  (三)对孤寡老人(60岁以上、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申请人),每户增加5分。

  (四)残疾人家庭,凡家庭成员中有1人属于一、二级或视力类为盲一、盲二级残疾人的,基本分为5分;凡家庭成员中有1人属于三、四级或视力类为低视一、低视二级残疾人的,基本分为2分;每增加1名一、二级或视力类为盲一、盲二级残疾人的,增加1分;每增加1名三、四级或视力类为低视一、低视二级残疾人的,增加0.5分。

  (五)对有重大疾病患者(见附件《行业标准的25种重大疾病》)的申请人,每户增加5分;每增加一人,增加1分。

  (六)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被拆迁申请人,每户增加5分。

  第五条 已享受租金补贴的申请人可以重新选择实物配租,原有租金补贴在准予实物配租后取消。

  第六条 申请人应当向其低保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襄樊市市区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襄樊市市区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申请表》(原件2份),一份存申请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一份存市房管局;

  (二)《襄樊市市区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审核表》(原件2份),一份存申请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一份存市房管局;

  (三)《襄樊市社会救助证》(复印件1份,注明户主和家庭成员);

  (四)户口簿(复印件1份)[第一页盖有发证机关印章];

  (五)家庭成员(享受低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1份);

  (六)现住房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等)(复印件1份);

  (七)属于被拆迁户的应提交《房屋拆迁许可证》(复印件1份)、《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原件;

  (八)残疾证(复印件1份)[第一页盖有发证机关印章开始];

  (九)“三无”(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人员证明(复印件1份)[第一页盖有发证机关印章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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