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除海南省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规定有关条款的通知
(琼府〔2007〕79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1999年7月29日,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印发〈海南省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规定〉的通知》(琼府〔1999〕53号),其中第六条规定:“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必须设立在国有银行(包括交通银行),不得设立在其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随着我省经济金融运行环境的改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深化、金融机构质量效益的提升,原有的规定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为方便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现废除《海南省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