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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奖励工作意见的通知

  (二)经批准后行文部署;

  (三)逐级推荐上报,主办部门会同人事部门组织评审;

  (四)对拟奖对象中的领导干部,须征求同级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后方可上报;对拟奖对象,由主办部门采取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进行公示;

  (五)经审批机关批准后予以公布。

  七、审批权限

  (一)嘉奖、记三等功,由市人事局审核、批准;

  (二)记二等功,经市人事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常务会审批;

  (三)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由市人事局审核,经市政府常务会讨论同意后,报省政府审批;

  (四)各部门系统奖励,每3年开展一次,由市人事局审批并会同主办部门联合部署和表彰;

  (五)全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奖励,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由市政府发文表彰;

  (六)各级政府按照奖励权限的规定,给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政府领导人员的奖励,须报上一级政府批准;

  (七)对政府工作部门领导人员的奖励,按干部管理权限,须经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核后,由本级政府批准。

  八、奖励管理

  (一)严格控制以市政府名义开展的行政奖励活动。政府奖励一般只限于劳动模范、重大事件、突发事件、应急事件以及在全市具有重大影响的综合性、全局性工作,其他单项工作不应以市政府名义开展表彰奖励活动;

  (二)凡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门名义开展的行政奖励工作,均应于每年年初向市人事局申报奖励计划,经综合、汇总报市政府常务会讨论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不准自立名目开展任何行政奖励活动;

  (三)因突发事件或特殊情况需要随时进行奖励的,可采取一事一报的办法审批。必要时,市政府可以直接给予集体和个人奖励;

  (四)加强奖励经费的统一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以市政府名义开展的行政奖励项目和以市政府各部门的名义进行的系统奖励,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和承办部门多方筹措解决。

  九、纪律

  获奖集体和个人如有伪造事迹,骗取奖励的;申报奖励时隐瞒错误事实的;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获奖后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或者刑事处罚等情形,授奖机关应撤销其奖励,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并视情节,给予部门主要领导和责任人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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