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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奖励工作意见的通知

  2.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带头作用的;

  3.在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4.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5.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功绩的;

  6.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7.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8.维护社会公德和社会治安,见义勇为,舍己救人,表现突出的;

  9.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惩治腐败有功绩的;

  10.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11.有其他功绩的。

  四、奖励标准

  (一)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取得优良成绩的,可给予嘉奖;

  (二)对在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可给予记三等功;

  (三)对在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取得优异成绩的,可给予记二等功、一等功;

  (四)对功绩卓著、有特殊贡献的,可授予荣誉称号;

  (五)对各级领导干部的奖励应从严掌握。根据各种奖励的范围、条件、名额,各级领导干部的比例一般不超过20%。

  五、奖励待遇

  (一)对集体的奖励,可颁发奖牌、锦旗或奖杯,也可以采取“以奖代投”的方式给予物质奖励。

  (二)对个人的奖励,颁发奖励证书、奖金或奖品,奖金或奖品的标准在国家和省未出台新规定之前,暂按下列标准执行;如国家和省里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1.嘉奖:300元;

  2.记三等功:500元;

  3.记二等功:1000元;

  4.记一等功1500元;

  5.授予荣誉称号2000元;

  6.部门优秀公务员的奖金或奖品标准为300元。对连续3年评为优秀公务员的,晋升一个档次的级别工资;

  7.市系统先进工作者发放奖金500元;

  8.市级劳动模范发放一次性奖金1000元。

  六、奖励程序

  (一)由主办部门提出奖励工作方案,按规定的批准权限上报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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