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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奖励工作意见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奖励工作意见的通知
(长府办发〔2007〕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市人事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奖励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奖励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行政奖励工作,推动行政奖励工作健康、深入发展,维护行政奖励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充分发挥行政奖励的激励和导向作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基本原则

  行政奖励应遵循奖不虚设、奖不虚施和按功行奖的原则;公开、公正和群众认可的原则;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面向基层,向工作、生产第一线倾斜的原则。

  二、奖励项目和种类

  行政奖励项目分为定期奖励和不定期奖励:

  (一)定期奖励,是指对全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全市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各级政府工作部门优秀公务员的奖励。

  (二)不定期奖励,是指对在某项工作、活动或突发事件中做出突出成绩或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和授予荣誉称号5个种类。特殊情况可根据行业特点、奖励对象等实际确定奖励名称。

  三、奖励条件

  (一)对集体的奖励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改革、创新精神,凝聚力强、核心作用突出;

  2.认真履行并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方略,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人民群众中享有较高威望;

  3.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改善民生工作中成绩显著;

  4.完成中心工作或承担重要任务做出突出贡献。

  (二)公务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予以奖励:

  1.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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