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军地沟通联系机制,研究和落实拥军优属等相关工作;
(二)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全民国防教育;
(三)落实拥军优属的组织与经费;
(四)按规定支持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工作;
(五)协助部队管理和保护国防设施,维护营区安全;
(六)完善征兵工作机制,动员鼓励适龄青年依法履行服兵役义务,完成征兵任务;
(七)配合军事机关加强民兵、预备役工作。
第八条 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与驻厦部队开展共建活动。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与部队开展共建活动的,应当报同级民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军事供应设施的建设和保护工作,做好生活、卫生、安全等军事供应保障工作。
第十条 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等活动或建设项目用地确需部队支持的,应当报市或区人民政府统一协调。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参加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等活动的部队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和其他便利条件。
第十一条 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拥军优属教育宣传,不断提高全民国防观念,培育拥军优属的良好社会风尚。
第十二条 教育、科技、劳动等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科技拥军工作,支持部队科技强军,帮助部队官兵和其他优抚对象做好文化教育、科技教育、人才培养和劳动职业技能培训。
第十三条 规划、土地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办理因国防建设需要征用土地的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市政、电力、交通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部队进行水、电、道路等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维护。
第三章 抚恤优待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和不定期组织慰问优抚对象。
第十六条 每年清明节或公祭日,各级人民政府举行悼念烈士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