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令
(第128号)
《
厦门市拥军优属办法》已经2007年12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刘赐贵
二00八年一月四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拥军优属工作,维护军人和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军政军民团结,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拥军优属工作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实行国家、社会、群众相结合的制度。
第三条 各级民政部门分别是同级人民政府拥军优属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拥军优属工作,做好本办法具体实施的协调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拥军优属工作。
第四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拥军优属的责任和义务。
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优抚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第五条 在拥军优属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拥军职责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拥军优属工作的领导,将拥军优属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拥军职责,做好下列工作: